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38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李章峻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以新臺幣89,000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甲類第4期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267,000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267,000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申請書、計息查詢影本為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亦提出催收記錄影本以為釋明,雖尚有不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始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