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秀惠即瑞宬商行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3號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4年2月20日具狀聲請承辦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陳茂亭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