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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勞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廖智成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建宏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5號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經本院為第一審判決後,聲請人提起上訴,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5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係於法定期間內為本件聲請,並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本件聲請即屬合法,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