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2號聲 請 人 李俊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6,55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