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1號原 告 趙華金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依山園藝即曾山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5,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原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167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89元(計算式:19167×1/3=638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