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屏東縣私立吉兒堡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沈秀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枝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就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中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其餘上訴利益金額為8萬3,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是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9,000元(6,750+2,250=9,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