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力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偉凱訴訟代理人 賴財源
江文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秋登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6,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