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6號異 議 人 吳沛聰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賴麗琳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109年度司執字第36715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