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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7號異 議 人 陳福來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家軒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83499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