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王秀琴被 上訴 人 鍾健聰
鍾健明鍾承惠鍾芳靖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鍾健聰、鍾健明、鍾承惠、鍾芳靖為鍾進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設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鍾進貴於民國114年7月7日訴訟繫屬中死亡,鍾健聰、鍾健明、鍾承惠、鍾芳靖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且查無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之事件,亦有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鍾健聰、鍾健明、鍾承惠、鍾芳靖同為被上訴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繼承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宏
法 官 羅森德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