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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

114年度家簡字第3號上 訴 人 陳錦豪即 原 告被 上訴人 陳基誠即 被 告

陳李麗華

陳錦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聲明係就分割遺產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2、3部分不服,其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627,213 元,其上訴利益依上訴人之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為1,156,803 元;另上訴人就返還遺囑津貼部分聲明上訴之利益為333,397元。綜上,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1,490,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案由:返還遺囑津貼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