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上 訴 人 林美娟(即被告)

徐健竣被上訴人 林慧茹(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9,91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