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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簡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29號原 告 甲○○

乙○○

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被繼承人戊○○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房屋稅籍證明書等資料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581 元(796,775 ×3/4 =597,58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啟涵附表:被繼承人戊○○之遺產編號 遺產項目 核定價額(新台幣) 1 坐落屏東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 4,213平方公尺×16,500元×303/36300=580,245元 2 坐落屏東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 307平方公尺×16,500元×60/7200=42,213元 3 坐落屏東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 174平方公尺×16,500元×60/7200=23,925元 4 坐落屏東縣○○市○○段○○段00000-000 建號房屋(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 145,400元 5 坐落屏東縣○○市○○段○○段00000-000 建號房屋(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 329元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105元 7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 200元 8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1,005元 9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匯豐銀行○○分行存款 570元 10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44元 11 中華郵政公司○○○○○郵局存款 211元 12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卡片餘額 2,528元 總計796,775元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