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原 告 吳依潔訴訟代理人 江欣蓉被 告 吳沛蓁被 告 吳孝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