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原 告 甲○○原 告 乙○○前列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毅超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丁○○被 告 戊○○被 告 己○○前列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庚○○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負擔。
事 實
壹、程序方面:被告丙○○、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庚○○於民國000 年00月00日死亡, 繼
承人除原告甲○○(次女)、乙○○(三女)、被告丙○○(長男)、丁○○(長女)四名子女外,辛○○(次男,於000年0月0日)死亡,尚有被告戊○○、己○○即被繼承人庚○○之孫子女(代位繼承人),兩造均係法定繼承人,渠等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庚○○遺有附表一所示遺產(下合稱系爭遺產),附表一編號1-4不動產業於000年0月0日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完畢,被繼承人庚○○於000年0月0日在本院公證處所作成之公證遺囑,原告與被告丙○○、丁○○就該遺囑内容有所爭執,原告主張該遺囑明確記載,屏東縣○○鄉○○段000、000兩筆地號以及屏東縣○○鄉○○村○○路○○○○、○○路00號兩間房屋分別由被告丙○○、丁○○取得,被繼承人庚○○剩餘之附表一編號1-4,7,10-15號其他不動產、動產及現金,由其他繼承人所繼承,即指原告甲○○、乙○○、被告戊○○、己○○等人。被繼承人庚○○剩餘之其他不動產、動產及現金,應由原告甲○○、乙○○繼承,以及被告戊○○、己○○代位繼承,始符合全體繼承人之最大利益。原告甲○○、乙○○於被繼承人庚○○死亡後,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分配、遺產登記等事,曾與被告丙○○、丁○○等人商議均未果,被告丙○○、丁○○等人不願按法定應繼分平均分配遺產,以致被繼承人庚○○之遺產分配一事延宕至今仍無法完成。從而,原告甲○○、乙○○與被告丙○○、丁○○,就本件被繼承人庚○○之遺產已無法依協議分割。為此,原告甲○○、乙○○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3條 第1項前段與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求准予裁判分割庚○○之所有遺產等語。聲明求為判決: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庚○○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
被告丙○○、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被告戊○○、己○○則以:本件兩造均為庚○○之繼承人,被告並無爭執。被繼承人庚○○,當初是由壬○○招贅,按照臺灣早期民間習慣,承襲母姓就繼承母親家族財產,所以庚○○與姓○的子女就同意由辛○○繼承壬○○大部分遺產。00年間,辛○○發生重大車禍,對方要求要賠償一千多萬,辛○○聽信親戚之建議,要將屏東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借名於庚○○名下,以便談和解,但登記後,一直沒有處理,直到辛○○前幾年身體不好,才想要處理,但向庚○○提起時,庚○○卻又不願意協同處理,此借名關係,後被告戊○○、己○○及母親癸○○依借名契約關係對其訴請返還○○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附表一編號2、3土地) 後之000年0月00日發生車禍,旋即送醫延至同年00月00日死亡,爰改列本件原告乙○○、甲○○、及被告丙○○、丁○○(均為庚○○之承受訴訟人)為被告,經本院000年度○字第000號民事判決原告(即本件被告)敗訴,現仍上訴中,該部分非屬庚○○遺產,不應列入分配云云置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院卷第190-191頁)
㈠被繼承人庚○○於000 年00月00日死亡,繼承人除原告 甲○
○(次女)、乙○○(三女)、被告丙○○(長男)、丁○○(長女)四名子女外,辛○○(次男,於000年0月0日)死亡,尚有被告戊○○、 己○○即被繼承人庚○○之孫子女,兩造均係法定繼承人,渠等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均未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戶籍謄本、戶籍查詢資料等可稽(院卷第21-22、29-35、37-43、77-93頁)。被告戊○○、己○○對此亦不爭執,原告主張堪信屬實。
⒉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遺產總額明
細表」所載,庚○○所遺留之財產(如附表一)計有:①屏東縣○○鄉○○段000號土地5.91㎡權利範圍
400/5295,000年0月0日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完畢,院卷第53-55頁。②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5.58㎡權利範圍
400/5295,000年0月0日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完畢,院卷第57-59頁。
③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738.19㎡權利範圍全
部,000年0月0日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完畢,院卷第61-63頁。
④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903.48㎡權利範圍全
部,000年0月0日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完畢,院卷第65-67頁。
⑤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275.54㎡權利範圍
全部,000年00月00日已為遺囑繼承登記,現登記丁○○所有院卷第89頁。
⑥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3,461.63㎡權利範圍
全部,000年00月00日已為遺囑繼承登記,由丙○○單獨繼承,現登記丙○○所有,院卷第91頁。
⑦屏東縣○○鄉○○村○○路00號未保登房屋權利範圍全部,院卷第43-51頁己變更稅籍名義人為兩造。
⑧屏東縣○○鄉○○村○○路房屋(○○○○)權利範圍
:全部,院卷第131-132頁,按遺囑,由丁○○單獨繼承,稅籍名義人丁○○。⑨屏東縣○○鄉○○村○○路00號房屋(○○鄉○○段00
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000年00月00日已為遺囑繼承登記,按遺囑,由丙○○單獨繼承,現登記丙○○所有院卷第113頁。
⑩屏東縣○○鎮農會○○分部定期存款100萬元(含利息)
。⑪屏東縣○○鎮農會○○分部定期存款100萬元(含利 息),存款餘額0元(院卷第115-121頁)。
⑫屏東縣○○鎮農會○○分部活期存款1,010,269元(含
利息),存款餘額0元(院卷第115-121頁)。⑬屏東縣○○鎮農會○○分部活期存款92,492元(含利息),存款餘額0元(院卷第115-121頁)。
⑭○○鎮農會現金60萬元,存款餘額0元(院卷第000-000頁)。
⑮○○鄉農會現金50萬元,存款餘額16,895元(院卷第00
0-000頁)。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存款餘額證明、遺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謄本,代筆遺囑,稅籍證明書,建物謄本可按(院卷第25-69、113-125、131-132頁)。本院之心證
㈠系爭遺產之範圍
⒈被繼承人庚○○於000 年00月00日死亡,繼承人除原告 甲
○○(次女)、乙○○(三女)、被告丙○○(長男)、丁○○(長女)四名子女外,辛○○(次男,於000年0月0日)死亡,尚有被告戊○○、 己○○即被繼承人庚○○之孫子女,兩造均係法定繼承人,渠等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均未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戶籍謄本、戶籍查詢資料等可稽(院卷第21-22、29-
35、37-43、77-93頁)。被告⒉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遺產總額明細表」所載,庚○○所遺留之財產(如附表一)計有:①屏東縣○○鄉○○段000號土地5.91㎡權利範圍
400/5295,000年0月0日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完畢,院卷第53-55頁。②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5.58㎡權利範圍
400/5295,000年0月0日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完畢,院卷第57-59頁。
③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738.19㎡權利範圍全
部,000年0月0日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完畢,院卷第61-63頁。
④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903.48㎡權利範圍全
部,000年0月0日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完畢,院卷第65-67頁。
⑤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275.54㎡權利範圍
全部,000年00月00日已為遺囑繼承登記,現登記丁○○所有,院卷第89頁。
⑥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3,461.63㎡權利範圍
全部,000年00月00日已為遺囑繼承登記按遺囑,由丙○○單獨繼承,現登記丙○○所有,院卷第91頁。
⑦屏東縣○○鄉○○村○○路00號未保登房屋權利範圍全部,院卷第43-51頁,己變更稅籍名義人為兩造。
⑧屏東縣○○鄉○○村○○路房屋(○○○○)權利範圍
:全部,院卷第131-132頁,按遺囑,由丁○○單獨繼承,稅籍名義人丁○○。⑨屏東縣○○鄉○○村○○路00號房屋(○○鄉○○段00
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000年00月00日已為遺囑繼承登記,按遺囑,由丙○○單獨繼承,現登記丙○○所有院卷第113頁。
⑩屏東縣○○鎮農會○○分部定期存款100萬元(含利息)
。⑪屏東縣○○鎮農會○○分部定期存款100萬元(含利息) 存款餘額0元(院卷第115-121頁)。
⑫屏東縣○○鎮農會○○分部活期存款1,010,269元(含利息),存款餘額0元(院卷第115-121頁)。
⑬屏東縣○○鎮農會○○分部活期存款92,492元(含利息),存款餘額0元(院卷第115-121頁)。
⑭○○鎮農會現金60萬元,存款餘額0元(院卷第000-000頁)。
⑮○○鄉農會現金50萬元,存款餘額16,895元(院卷第000-000頁)。
,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存款餘額證明、遺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謄本,代筆遺囑,稅籍證明書,建物謄本可按(院卷第25-69、113-125、131-132頁)。被告戊○○、己○○對上開遺產部分與代筆遺囑均不爭執,爭執屏東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係辛○○所有借名於庚○○名下,非屬庚○○之遺產,為原告所否認,故本院論述如后。⒊借名登記部分:
①按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
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契約,是出名者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主張借名登記契約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29號判決參照)。
②戊○○、己○○辯稱屏東縣○○鄉○○段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
借名2筆土地)係辛○○所有,借名於庚○○名下,有借名關係存在,無非以辛○○於00年0月間發生車禍案件,欲隱藏其財力,而借用庚○○之名義將系爭土地登記在庚○○名下云云。查:
❶借名2筆土地於00年0月0日因贈與之登記原因,登記所
有權人為庚○○,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證(見000○000號影印卷一第77-79頁,下稱000號卷),❷戊○○、己○○辯稱辛○○所犯致人於死之車禍案件係指臺灣○
○地方法院00年度○○○字第000號刑事判決之過失傷害案件,此據渠等於他案提出刑事判決為憑(000號卷一第83-84頁),依刑事判決可知渠等所指辛○○車禍案件業於00年0月00日達成和解,辛○○並經該刑事判決於00年0月00日宣告緩刑,倘真係借名,辛○○自可於刑案判決及和解後即要求庚○○返還借名2筆土地?參以戊○○、己○○亦自承該件交通事故辛○○已賠償告訴人後,辛○○遲至000年0月間口頭向庚○○要求返還系爭土地等語,核算00年底和解後迄至000年0月,約長達14年間,早無借名登記之必要,辛○○未要求庚○○返還系爭土地,則戊○○、己○○辯稱上述車禍案件乃系爭土地借名登記之緣由,並無事證可參;且戊○○、己○○迄未提出有利之事證,本院自無從為借名之認定。況原告已將借名2筆土地列為庚○○之遺產,且庚○○於系爭代筆遺囑亦將借名2筆土地列入為其他財產分配,亦有代筆遺囑在卷可按(院卷第37頁),此外,未據戊○○、己○○提出其他具體證據以佐其借名之說,本院自難採信。
⒋從而,辛○○與庚○○間就借名2筆土地並無借名關係存在,借名
2筆土地應為庚○○之遺產,尚無疑義。本院自應就附表一被繼承人庚○○之遺產分割。㈡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
⒈綜上所述,被繼承人庚○○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因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庚○○之遺產繼承人,庚○○之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且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庚○○之上開遺產,自屬有據。
⒉按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
者,從其所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165條定有明文;次查,系爭庚○○之代筆遺囑明確記載,屏東縣○○鄉○○段000、000兩筆地號以及屏東縣○○鄉○○村○○路○○○○、○○路00號兩間房屋分別由被告丙○○、丁○○取得,被繼承人庚○○剩餘之其他不動產、動產及現金,由其他繼承人所繼承,所謂之其他繼承人即指原告甲○○、乙○○、被告戊○○、己○○等人。庚○○剩餘之其他不動產、動產及現金,應由原告甲○○、乙○○繼承,以及被告戊○○、己○○代位繼承, 原告甲○○、乙○○各1/3,戊○○、己○○各1/6比例分配,始符合系爭遺囑之真意與全體繼承人之最大利益。而系爭被繼承人庚○○之代筆遺囑既已將附表一所載編號5之土地及編號8之房屋分配予被告丁○○,編號6之土地及編號9之房屋分配予被告丙○○。
被告丁○○及被告丙○○已分配該等遺產並辦理移轉登記,自不得再與其他繼承人就剩餘之遺產另為分配,就其餘遺產之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遺產乃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繼承比例與訴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須於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啟涵附表一被繼承人庚○○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 財產 分割方法 1 屏東縣○○鄉○○段 000號土地 5.91㎡ 權利範圍400/5295 000年0月0日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完畢,院卷第53-55頁 原物分配,原告甲○○、乙○○各1/3、被告戊○○、己○○各1/6。 2 屏東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 25.58㎡ 權利範圍400/5295 000年0月0日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完畢,院卷第57-59頁 原物分配,原告甲○○、乙○○各1/3、被告戊○○、己○○各1/6。 3 屏東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 738.19㎡ 權利範圍全部 000年0月0日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完畢,院卷第61-63頁 原物分配,原告甲○○、乙○○各1/3、被告戊○○、己○○各1/6。 4 屏東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 903.48㎡ 權利範圍全部 000年0月0日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完畢,院卷第65-67頁 原物分配,原告甲○○、乙○○各1/3、被告戊○○、己○○各1/6。 5 屏東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 1,275.54㎡ 權利範圍全部 000年00月00日已為 遺囑繼承登記 按遺囑,由丁○○單獨繼承 現登記丁○○所有 院卷第89頁 6 屏東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 3,461.63㎡ 權利範圍全部 000年00月00日已為 遺囑繼承登記 按遺囑,由丙○○單獨繼承 現登記丙○○所有 院卷第91頁 7 屏東縣○○鄉○○村○○路00號未保登房屋 權利範圍全部 稅籍院第43-51頁 己變更稅籍名義人為兩造 原物分配,原告甲○○、乙○○各1/3、被告戊○○、己○○各1/6。 8 屏東縣○○鄉○○村○○路房屋(○○○○) 權利範圍:全部 稅籍院第131-132頁 按遺囑,由丁○○單獨繼承 稅籍名義人丁○○ 9 屏東縣○○鄉○○村○○路00號房屋(○○鄉○○段000建號) 權利範圍全部 000年00月00日已為 遺囑繼承登記 按遺囑,由丙○○單獨繼承 現登記丙○○所有 院卷第113頁 10 屏東縣○○鎮農會○○分部定期存款100萬元(含利息) 原物分配,原告甲○○、乙○○各1/3、被告戊○○、己○○各1/6,各得單獨領取。 11 屏東縣○○鎮農會○○分部定期存款 存款餘額0元(院卷第115-121頁) 原物分配,原告甲○○、乙○○各1/3、被告戊○○、己○○各1/6,各得單獨領取。 12 屏東縣○○鎮農會○○分部活期存款 存款餘額0元(院卷第115-121頁) 原物分配,原告甲○○、乙○○各1/3、被告戊○○、己○○各1/6,各得單獨領取。 13 屏東縣○○鎮農會○○分部活期存款 存款餘額0元(院卷第115-121頁) 原物分配,原告甲○○、乙○○各1/3、被告戊○○、己○○各1/6,各得單獨領取。 14 ○○鎮農會現金 存款餘額0元(院卷第115-121頁) 依遺囑,現金支付葬喪費用,後之餘額按附件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原告甲○○、乙○○各1/3、被告戊○○、己○○各1/6,各得單獨領取。 15 ○○鄉農會現金 存款餘額16,895元(院卷第117-121頁) 依遺囑,現金支付葬喪費用,後之餘額按原告甲○○、乙○○各1/3、被告戊○○、己○○各1/6,各得單獨領取。
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與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繼承人 應繼分與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甲○○ 1/5 乙○○ 1/5 丙○○ 1/5 丁○○ 1/5 戊○○ 1/10 己○○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