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原 告 鍾楊玉雪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被 告 楊慶輝被 告 楊智凱被 告 楊詩婷被 告 楊于萱被 告 楊子瑩被 告 楊卓勲被 告 那盛
(即楊朝盛)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代 理 人 楊紋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楊詩婷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