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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33號聲 請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向本院請求否認婚生子女等事件(114 年度家補字第000 號),惟聲請人實無資力負擔裁判費用,且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等資料附卷可參,且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經核其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