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乃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是聲請權人應於前揭法定期限內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倘逾期始為聲請,即非合法。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000 年度○○○字第0 號○○○○○○事件之原告,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上開事件業經本院於111 年0 月00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因原告未為上訴而於111 年0 月00日裁判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惟聲請人遲至114 年9 月10日始為本件聲請,顯已逾上開6 個月之法定期間,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