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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護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護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沈明傑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通常保護令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核發之114年度家護字第15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第4項應變更如下:「相對人應於民國115年9月30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24週,每週至少2小時;戒癮治療(毒癮)6個月,每2週至少1次(相對人需自費)。相對人應依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期日至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報到,並依裁定內容完成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核發114年度家護字第15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相對人,因未收到通知,申請延期,其時間尚無法配合處遇計畫,還要負擔相關費用及補上課程,因而造成家庭經濟問題負擔,為此,請求延長114年度家護字第15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處遇計畫期間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設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4年6月10日核發114年度家護字第15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聲請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家庭成員沈王美人。聲請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家庭成員沈王美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通話。聲請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被害人之住所(地址:屏東縣○○鄉○○路0號)。聲請人應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24週,每週至少2小時;戒癮治療(毒癮)6個月,每2週至少一次。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有前開保護令影本可憑,堪認屬實。

三、次查,相對人主張其時間無法配合處遇計畫,補上課影響經濟等情,本院審酌為使聲請人能確實完成前開通常保護令第4項所裁示之處遇計畫,以防止將來家庭暴力行為之發生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認有延長前開通常保護處遇計畫完成期限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認遇計畫完成期限延長至115年9月30日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