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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更一字第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等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理由二、三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7 條前段、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特留分,起訴狀內當事人欄固記載原告為甲○○與另4 位原告「乙○○、丙○○、丁○○、戊○○」,惟具狀人處則僅有甲○○之簽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表明本件原告是否包含乙○○、丙○○、丁○○、戊○○,並補正完整記載所有原告已於具狀人欄位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到院,且原告訴之聲明僅請求「補償金額」,則原告是否包含乙○○、丙○○、丁○○、戊○○與各自補償金額若干,亦欠缺明確,須補正完整訴之聲明。

三、又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 條規定,書狀原則上應以電腦文書方式製作。如無法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需釋明事由,且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司法書狀之格式,重行提出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2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