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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54號聲 請 人 林冠樺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聲請人請求免除或減輕對於其女娥萊詠‧拉拉昂成年後至碩士班畢業止每月新臺幣15,000元(下同)之扶養費用,是娥萊詠‧拉拉昂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依一般社會通念,碩士班畢業年齡約為24至25歲間,故認本案請求期間為自娥萊詠‧拉拉昂成年時起至年滿25歲止共7年,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0,000元(計算式:15,000元×12月×7年=1,26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