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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65號原 告 吳依潔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應繼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案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本院依據職權調閱之被繼承人吳文乾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被繼承人吳文乾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54,321元,而原告主張得代位吳孝忠繼承吳文乾遺產之應繼分為3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8,107元(計算式:2,554,321元 × 1/3 =848,10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