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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8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否認婚生子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以及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第3 項規定,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從而,本件裁判費用合計為9,000元。惟原告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4 年家救字第00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原告暫免繳納裁判費。併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乙○○、丙○○、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等
裁判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