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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98號聲 請 人 乙○○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及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估民國114年6月)起至未成年子女乙○○(000年00月00日生)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其至成年尚有8年5月,請求之金額計算為2,020,000元(計算式:20,000元×101月);另聲請相對人給付代墊之扶養費148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