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1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及依原告提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967元【(909,031-127,995-230,653-44,288-133,439+2,184,926+16,220) ×1/6=428,96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
90 元。惟原告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4 年家救字第00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原告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