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52號聲 請 人 陳○穎兼法定代理人 王皓翎相 對 人 陳俊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陳○穎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0元至其成年為止,如有1期未給付,其後168期均到期,共252萬元;扶養期間超過10年,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萬元(計算式:15,000 元×12月×10年=1,8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