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55號聲 請 人 吳貞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機雄間給付生活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