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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77號聲 請 人 甲○○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