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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88號原 告 邱淑芳原 告 邱芳勤原 告 邱芳貞原 告 邱淑玲原 告 邱慶勲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裕淵、邱裕堂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之請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備邱廣山及原告5人、被告邱裕淵、邱裕堂2人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