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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00號原 告 吳玉惠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竣名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20,000元(計算式:31,000元×12月×10年=3,7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2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