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05號原 告 張品宏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家嫻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