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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58號原 告 黃議心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訴訟因戶籍登記之父黃昌品已死亡,須以生母鄒會雲為被告,非以黃議中為被告,請一併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