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6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李采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