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10號原 告 陳詩欣

送達代收址:高雄市○○區○○○路00 0號00樓之0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文間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70,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284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案由:交付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