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34號原 告 孫佳錚訴訟代理人 周南宏律師被 告 孫億法定代理人 孫佳錚

林滿鑫 住屏東縣○地○鄉○地村○○路○段 00巷00○0號被 告 林滿鑫 住屏東縣○地○鄉○地村○○路○段 00巷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