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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37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並提出聲請人、相對人甲○○、未成年子女邱煒珺之戶籍謄本,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