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48號聲 請 人 姚雪娥代 理 人 陳瑩紋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進發間請求酌減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本件請求酌減扶養費由新臺幣(下同)5,000元減為2,000 元,期間自民國114年9月至至123年12月,酌減期間9年4月,計算本件減少之金額為336,000 元(計算式:3,000 元×112月=336,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另聲請人應提出姚雪娥及相對人楊進發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