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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81號原 告 甲○○代 理 人 黃子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6,700元。又原告請求扶養費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原告請求被告自民國114年9月起至未成年子女黃靜慧(000年0月00日生)、黃惠雯(000年0月0日生)成年之日止,按月各給付11,000元部分,黃靜慧至成年尚有5年9月、黃惠雯至成年尚有9年8月,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035,000元(計算式:11,000元×185月=2,035,000元)。另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102,000元,上開扶養費部分合計為為2,137,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以上合計共9,7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