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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8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千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及依原告提出之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遺產價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7,830,457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15,229 元(7,830,457 ×1/2 =3,915,229,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64元。

惟原告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4 年家救字第000 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原告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附表: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編號 遺產項目 核定價額(新台幣) 1 坐落○○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 9,839.26平方公尺× 600元=5,903,556元 2 坐落○○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 78.03平方公尺×3,200元=249,696元 3 坐落○○縣○○鄉○○○段00000-000 建號房屋(門牌號碼:○○縣○○鄉○○0巷0號) 83,300元 4 車牌0000-00汽車 0 元 5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存款 706元 6 中華郵政○○郵局定期存款 1,000,000元 7 中華郵政○○郵局定期存款 500,000元 8 中華郵政○○郵局活期存款 92,774元 9 一卡通票證 425 總計7,830,457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