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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95號原 告 吳邱瑞杏法定代理人 吳慧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據原告聲請狀附表及被繼承人吳大松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035元〔計算式:1,619,105+(204,460元+15,900元+285,500元)×1/2=1,872,035元〕。又請求分割遺產部分,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吳大松遺產扣除前項請求金額後,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每位繼承人得分配遺產價額為726,371元〔計算式:675,785元+(204,460元+15,900元+285,500元)×1/2×1/5=726,371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8,406元(計算式:1,872,035元+726,371元=2,598,40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