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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42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甲○○、被告乙○○、丙○○、丁○○、戊○○、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被繼承人庚○○之完整繼承系統表、人工全戶謄(勿縮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

三、辛○○、壬○○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屏東縣○○鄉○○字第000號租賃契約書、上開租賃契約變更登記通知書彩色影本。

五、另原告應核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並檢附與被告人數相符之書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