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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6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09號聲 請 人 林○○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姓氏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