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13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謄本、房屋稅籍資料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151元(1,638,908 ×1/6 =273,15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啟涵附表: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編號 遺產項目 核定價額(新台幣) 1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102.59 平方公尺× 13,200元=1,354,188 元 2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7.85 平方公尺× 13,200元=103,620元 3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 建號房屋(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號) 181,100 元 總計1,638,90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