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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14號聲 請 人 蘇婷宜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並提出陳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暨補正相對人,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