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77號原 告 朱○○被 告 朱○○被 告 朱○○○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朱○○○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787,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45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