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83號原 告 李鎧佃訴訟代理人 陳言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韻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達才之遺產為新臺幣(下同)6,216,401元,被告之應繼分5分之1計算,核定為1,243,280 元(6,216,401元 ×1/5 =1,243,2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被告王韻嘉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