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16號聲 請 人 A03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4等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嗣聲請人追加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本件受扶養權利人A01、A02之餘命均超過10年,其受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500 元,聲請人尚應補繳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