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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乙○○ (住居所保密)

丁○○ (住居所保密)

丙○○ (住居所保密)共 同非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法扶)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乙○○、丁○○、丙○○對於相對人甲○○之扶養義務,均應予免除。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相對人之子女,目前相對人現無正當職業,亦無穩定收入,足認相對人目前確實不能維持生活,聲請人等相對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惟相對人於聲請人等年有時,即沾染毒品,有相關前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298號)紀錄可稽。相對人對於聲請人等之母親吳○更有涉犯違反保護令、家庭暴力及妨害自由等案(鈞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案發時因手段兇殘更經媒體報導在案。是聲請人等自幼均係由母親一人肩負撫育照顧之責任或係經社會局安置,足見相對人對聲請人等顯然未盡扶養義務,且違背義務之情節確屬重大。是以,相對人既於聲請人等未成年時,迫切需要父親照護、扶養之人生重要階段,確無正當理由而對聲請人等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為此聲請人等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聲請人等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直系血親相互間,受扶養權利之一方,自得向負扶養義務之他方請求扶養。另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係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如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是以,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將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賦予法院得斟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四、經查,相對人為聲請人等之父,有戶籍謄本在卷為憑。又相對人為48年出生之男性,於113年度所得總額為0元,名下無財產,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第67至69頁)。堪認相對人不足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核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而聲請人等為相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揆諸前揭規定,相對人即有受聲請人等扶養之權利。

五、次查,聲請人等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298號、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影本、自由時報網路新聞報導等文件為證,復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並據證人吳○到庭證稱:「(甲○○是你何人?)前夫。」、「(甲○○在小孩小的時候,有無盡到父親的義務?)可以說沒有,因為他工作是水泥工,賺的錢大部分都拿去買毒品,他還會家暴我及小孩,小孩都是我在照顧。」、「(有無其他意見補充?)我希望他可以跟小孩劃清關係。」等語(見第89至91頁)。相對人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聲請人等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為聲請人等之父,相對人於聲請人等成年之前,本於對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依法應對聲請人等善盡其扶養義務,惟直至聲請人等成年之日止,未曾給付聲請人等扶養費,亦無任何扶養照顧聲請人等之具體行為,兩造縱為至親,亦形同陌路,足認相對人於聲請人等之成長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未盡其扶養義務,且情節核屬重大,若聲請人等仍須負擔扶養相對人之義務,顯失公平,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等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