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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

乙○○相 對 人 丙○○

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玖拾貳萬壹仟壹佰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被繼承人己○○○○、庚○○之子女,詎相對人丁○○竟偽造遺產分割協議書,將己○○○○、庚○○所留遺產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3 人名下,其中已有部分土地遭相對人3 人盜賣,賣地價金並未分予聲請人2 人,已嚴重侵害聲請人2 人繼承權。聲請人2 人已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000 年度○○字第000 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下稱本案)審理中。為免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之規定,聲請許可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註記禁止移轉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 、6 、7 項設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又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於106 年6 月14日修正理由謂,為擔保被告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損害,於原告已為釋明而不完足時,或其釋明已完足,法院均得命供相當之擔保後為登記,又本條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被告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

三、本院之判斷:㈠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之主張,業經本院調閱本案訴訟卷宗核

閱無訛,堪認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又兩造間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係基於公同共有物之物上請求權之物權關係,且系爭不動產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經登記,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所規定得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要件,應予准許。然聲請人就本件請求之釋明尚有不足,且本案訴訟之事實尚未經本院調查審理完畢,依上說明,自以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登記為宜,故本院認聲請人應供相當之擔保後,始得就附表編號1 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㈡查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

的之效力,然因該登記之存在,可能影響第三人進行交易或受讓之意願,而有礙相對人取得交換價值之虞,故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延後處分不動產所受可能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是審酌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造成相對人之損害,參以附表編號1 之113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605,500 元,而本案訴訟為有關繼承之家事訴訟事件,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 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 年、2 年、

1 年,合計為5 年,為相對人3 人可能因此所受損害期間,並按民法第203 條所定之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後,另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7 項立法理由謂「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是上開登記既未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與保全程序造成之損害情節不同,故酌以80%計算相對人可能損害,估算相對人因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蒙受之損害額為921,100 元(計算式:4,605,500元×5×5%×80%=921,1

00 元),是認聲請人2 人所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921,100元為適當,並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㈢至附表編號2 所示不動產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其權利

之取得、設定、變更未能依法登記,附表編號3 、4 所示不動產,則非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自不應允許為訴訟繫屬登記,故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2 、3 、4 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難認有據。又聲請人雖請求註記禁止系爭不動產移轉等語,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有如前述,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啟涵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1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 2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巷0號房屋(未保存登記建物) 3 坐落○○縣○○市○○段0000-0000地號 4 坐落○○縣○○市○○段00000-000 建號房屋(門牌號碼:○○縣○○市○○路00號)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