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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家非調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非調字第366號聲 請 人 蔡○瑄相 對 人 許○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徵收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減扶養費等事件,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1 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1 月7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裁判日期:2025-12-08